【科技资讯】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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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闻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公示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参加2023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的通知。

2、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3年03月至2023年05月政府采购意向。

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5、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国家部委项目

1、关于2023年度征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考察需求的通知。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关于2023年度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广东省市项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2、基于航空影像的DEM及DSM更新技术研究(项目编号:YL202303062)招标公告。

3、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审计科研重点课题的通知。

4、东莞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要闻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细则》主要特点:

  《细则》是调查处理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着力贯彻国家新政策新要求,与省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衔接。《细则》贯彻落实科技部等22个部门新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做法,并与《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在调查处理、行为界定与惩罚机制等方面具备突出时代性与可持续性。

  (二)探索科研监督新体系,形成诚信管理新格局。《细则》是新时期省基金项目首个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系省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开端之作,进一步筑牢了省基金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了省基金监督体系建设,为规范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三)负面清单式管理,可操作性强。《细则》坚持联系省基金组织管理工作实际,使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省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全流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参与省基金相关活动的依托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诚信管理。《细则》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匹配不同处理措施,轻则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重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并创造性设置了限制依托单位项目申报数量等惩戒措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附件1: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2、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有关负责同志对《办法》的制定背景、基本考虑、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解读如下。

  1.《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社会科技奖是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13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社会科技奖登记事项,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监管。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鼓励社会科技奖健康发展,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202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要求对社会科技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公布,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目前,社会科技奖初步形成数量规模较大、主体结构多元、影响力持续提升的发展态势,但是也存在少数奖项设奖定位不够清晰、办奖运行不够规范等情况。近年来,随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科技奖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研究建立统筹规范机制。制定出台《办法》,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管理方式,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社会科技奖有关部署和要求的必然举措,也是进一步鼓励引导规范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制定《办法》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相关要求,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培育高水平的社会科技奖品牌,推动社会科技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三是贯彻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鼓励+引导+规范”三位一体激励约束机制。社会科技奖按照“谁办奖、谁负责”的原则,自主运行、自律管理;政府部门依规履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管方向、管原则、管底线。

  四是贯彻落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社会科技奖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有机衔接。社会科技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受书面报告后编制目录,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双方同时公布目录。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基本要求。

  一是鼓励设立社会科技奖,引导扶持培育品牌。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引导社会科技奖坚持学术性、荣誉性,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二是规范社会科技奖运行,促进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规范承办机构资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坚持精简规范原则,科学设置奖项,明晰奖励范围与对象,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是强化指导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完善公开机制为前提,做好政策衔接,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以构建监督合力为重点,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以倡导行业自律为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导推动自律发展。

  4.《办法》实施后的有关考虑?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办法》宣贯实施,确保平稳过渡、有序衔接。面向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等适时组织广泛深入宣传和重点内容解读,开展《办法》落实工作调研和指导推动,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二是根据《办法》编制社会科技奖目录,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由双方同时公布。《办法》出台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三是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社会科技奖的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公开授奖情况等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导推动社会科技奖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大型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

  大型仪器设施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加,新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快速增加。为提升大型仪器设施创新效能、管理水平和开放共享,减少财政资金的重复浪费,特别是做好对中小企业科研活动的支撑保障,需要通过政策性文件进行引导和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等法规政策,特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强化落实。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顶层设计、技术支撑、管理要求和考核奖惩等方面提出八条措施,具体为:构建开放共享体系架构、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完善开放共享平台网络、开展新建新购查重评议、明确开放共享规范要求、便捷开放共享办理流程、合理收费及规范开支用途、落实评价考核与奖惩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体系架构。大型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普遍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若干措施》明确成立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开放共享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提出以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为核心目的,查重评议和评价考核为重要抓手,共享平台网络为技术支撑,构建配置优化、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体系架构。分别明确了大型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用户单位作为受益主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二是完善共享平台,强化对企服务。完善全省统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有利于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并拓展其服务功能,使用户获取更全面的资源信息。平台面向各类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精准征集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并提供使用建议,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用户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引导支持建设全省多层次、宽领域、专业化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网络,并向上对接国家科技资源网络管理平台。

  三是明确共享要求,理顺管理流程。围绕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全过程,《若干措施》对购置、验收、退出、服务和收费提出总体要求,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实现高效的服务对接。明确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新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新购大型科研仪器须开展查重评议。规范大型仪器设施安装或购置后的开放共享要求,明确闲置机时应对外开放共享,并对管理单位报送共享信息作出规范。鼓励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非省级财政资金出资建设、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报送相关信息。对大型仪器设施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而退出共享的也作了相关规定。

  四是规范双方权益,适时评价监督。提出管理单位的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取的费用可由管理单位依规使用,按规定用于弥补开放共享成本。突出以“用”为主,建立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导向的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价考核,结果公开、择优奖励、奖惩并重,引导和支持管理单位做好大型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和服务。已参加国家组织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单位不重复评价,可采信国家评价考核结论。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当前,我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存在一些难点、堵点,如对大型仪器设施重复建设购置缺少源头控制的问题,管理单位共享意识不足、开放积极性不高、实验人才队伍配置不齐的问题,缺少相关管理规范,企业需求对接服务难的问题等。《若干措施》将这些问题作为研究制订政策的起点,着力破解难题、攻克难关。

  二是突出协同整合。我省大型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较为分散,总体呈现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的特点。《若干措施》结合广东工作实际,成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全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大型仪器设施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开放共享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是突出考核评价。突出以“用”为主,建立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导向的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评价考核,通过结果公开实现公众监督,通过择优支持实现对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激励,全方位引导和支持管理单位长期做好大型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和服务,确保政策实施形成良性循环,应共享尽共享。

  四是突出暖企助企。提出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试验测试需求。面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精准征集用户单位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针对用户单位特别是企业用户实际问题,开展线上咨询,提出大型仪器设施使用建议,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等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的高效服务对接。服务费用方面,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适当收取,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

详见附件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通知/公示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参加2023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的通知。

  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中关村论坛拟于2023年5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举办,并同期举办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简称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本届展览(科博会)作为“国家级平台”,以“开放合作·共享未来”为主题,坚持全球化、高端化、专业化原则,坚持“四个面向”,展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新突破、高精尖产业新动能、新技术应用新格局,彰显全球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丰硕成果。

  为集中展示我省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成果和企业科创风采,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促进优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广东制造业当家,省科技厅将继续组织广东科技展团参加2023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5月下旬  地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

二、参展项目征集

  广东科技展团将聚焦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绿色低碳、新材料等重点领域,面向我省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征集遴选一批高精尖的科技创新技术与产品。

三、参加形式及报名要求

  (一)参展项目技术或产品应具有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认证(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或国内外联合研发技术等)。

  (二)我厅统一组团参会参展。各参展单位免展位费及设计搭建费用,参会参展人员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自理。

  (三)请有意参展单位于4月12日17:00前,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指定邮箱:

  1.参展申请表和参展人员登记表盖章扫描文件及可编辑版Word文档;

  2.单位logo及二维码(矢量图);

  3.项目视频和项目相关图片3~4张(产品、应用场景、获奖证书等高精度图片,每张图片要求1M以上)。

  了解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详细情况可登录网站:www.chitec.cn。

四、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  丘雅、傅珍妮,020-83717947、83701756

E-mail:skjt_caijf@gd.gov.cn

  (二)省科技厅:郭昳琦、杨保志,020-83163891、83163862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2、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3年03月至2023年05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单位2023年03月至2023年05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4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有关规定,深圳市工信局起草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工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民中心C区3137室,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81016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yupf@gxj.sz.gov.cn。

  附件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22日  发文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优化科研经费监管,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要求,我委目前正在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结合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委编制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为确保《负面清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委现就《负面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委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63室市科创委资管处(联系电话:88100072,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负面清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iguanchu@sticmail.sz.gov.cn。

  附件5: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3日   发文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5、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和全国工商联将共同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大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秉承“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机制”的办赛理念,聚焦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强化企业战略科技力量,助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构建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要素集聚平台,持续推进国家高新区产业协同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打造高质量发展强劲引擎。

二、赛事安排

  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大赛各项工作具体执行。大赛由地方赛、全国赛和专业赛组成,组织方案见附件。

  (一)地方赛。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着力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服务本地区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开展创新创业。地方赛的组织方式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定,产生的优胜企业按一定比例入围全国赛。鼓励国家高新区围绕主导优势产业积极承办地方赛相关赛事,助推“一区一主导产业”发展。

  (二)全国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分为全国赛(半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两个阶段,按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比赛。全国赛(半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采用线下或网上评审、公开路演方式进行,举办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专业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力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各专业赛具体组织方案另行发布。

三、参赛报名

  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大赛官方网站(www.cxcyds.com)报名参赛。大赛不向参赛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地方赛注册截止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2023年6月16日和6月23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举办地方赛,组织协调所辖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大赛工作。

  (二)地方赛和专业赛组织单位要不断完善和规范赛事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采取适当工作模式组织赛事,确保比赛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部备案众创空间等要积极宣传大赛,认真做好赛事组织,为参赛企业提供支持和增值服务,建立并完善对企业的长期跟踪和服务机制。

  联系人:科技部火炬中心 王奕、阚川   电 话:010-88656288、88656289

  传 真:010-88656288     电子邮箱:jinr2@chinatorch.gov.cn

  技术支持:010-88656381、88656382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3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部委项目

 

1、关于2023年度征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考察需求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4日

摘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以下简称共享航次计划)用于资助海洋科学考察船和潜水器,为需要进行海洋和极地科学考察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提供稳定、可靠的调查设施保障,以确保考察任务的实施,获取海洋和极地现场观测资料,推动海洋科学调查资料共享,培养和增强海洋科技人才出海考察经验,促进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设施资源合理利用。2023年度共享航次计划征集的考察需求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申请搭载年度常规航次(普惠型航次)的考察需求,二是提出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考察需求(以下简称重大科学考察需求)。针对重大科学考察需求的航次可以不同于普惠型航次,但也鼓励在普惠型航次基础上强化突出重大科学考察需求。

一、搭载年度常规航次申请条件

拟搭载共享航次进行科学考察的项目(以下简称搭载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研或已获批准即将开始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考察海区和观测内容应与该基金项目研究方案中明确列出的海区和内容一致。

  3. 搭载申请提交人应为该项目负责人,实际出海考察人员应具备出海考察的基本能力,且为该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4. 搭载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共享航次计划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等规定,并对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负有直接责任。

二、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条件

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3之一及同时符合条件4-6:

  1. 近3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直接费用大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

  2. 在任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涉海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共享航次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

  3. 近3年担任过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4. 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须在提交建议前自行召集搭载需求,组织搭载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拟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航次需求必要性进行论证,明确考察的科学目标、研究内容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及航次的初步安排等,并在建议书中反映相关情况。

  5. 重大科学考察需求航次建议人原则上应为当年建议的重大科学考察航次的拟任首席科学家(共享航次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除外),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科学考察项目申请、负责航次项目总体设计、搭载召集和海上考察任务的实施,并对该项目科学目标、预期成果、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负主要责任。

  6. 共享航次计划指导专家组成员任期内不得申请和参与申请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确因工作岗位调整,符合科学考察项目申请资格且有申请意愿的,须在年度项目指南论证会前向地球科学部报告,经批准后退出指导专家组。

三、申报流程

  申报需登录共享航次计划网站(http://www.sss-nsfc.org.cn)。年度常规航次搭载项目申请人进入网页下方“搭载需求申请”按键,按操作提示填报申请;重大科学考察需求建议人进入网页下方按键“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科学考察项目需求建议”,按操作提示填写《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科学考察项目需求建议表》。搭载项目负责人和重大科学考察需求建议人还需将审核通过的电子申请表打印、按申请表内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生成PDF版发送到联系邮箱(d06_haiyang@nsfc.gov.cn)。

四、受理时间

  考察需求征集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4月24日。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搭载年度常规航次的考察需求申请所填的观测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需明确指出期间需要出海观测的具体时间、海区、所需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特殊的技术需求,切忌含糊、笼统。可以附图说明研究海区和观测站位设置等。鼓励搭载共享航次开展海洋新装备海试工作。

  2. 同一年度同一搭载项目搭载申请不超过2项(即2个海区),须准确填写所依托的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批准号和研究期限。研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的项目不能作为搭载项目进行考察需求申请。

  3. 提交年度常规航次搭载需求时须确定拟出海考察人员,未在拟出海考察人员名单的不得出海考察。对未遵守相关规定的项目,指导专家组可以取消其当年搭载资格。

  4. 搭载年度常规航次的考察需求申请和重大科学考察需求建议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5. 共享航次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发布后,搭载项目负责人须向专家组办公室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未按时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的搭载项目视为自动放弃搭载。

  6. 对未遵守资料汇交、使用和共享相关规定的搭载项目,指导专家组将限制其继续参加共享航次计划。

  7. 共享航次计划自2022年起进一步扩大调查资料的分级、分类开放共享,资料使用者可登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岛海洋科学资料共享服务中心(https://www.nsfcodc.cn/)浏览开放共享的资料目录,按需提交资料使用申请。同时,本年度共享航次计划将试点地质样品汇交工作。

六、联系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  联系人:冷疏影、张亮  

  电 话:010-62328528  电子邮件:zhangliang@nsfc.gov.cn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关于2023年度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0日

摘要: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优化地球科学前沿布局,地球科学部现公开发布2023年度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一、定位及资助范围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地球科学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等活动。包括以下3种类型:

  1. 2023年度下半年和2024年度在华举办的国际(地区)学术会议和基础研究短期人才培训活动(下文简称“会议培训类”项目);

  2. 依托地球科学领域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科学传播和普及活动(下文简称“科学传播类”项目);

  3. 地球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下文简称“战略研究类”项目)。

“会议培训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不超过10万元,本期拟资助不超过5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国科学家发起并主导的会议或培训活动。“科学传播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不超过8万元,本期拟资助不超过5项。“战略研究类”项目资助强度根据研究所覆盖的地球科学领域及其下属一级、二级申请代码自行拟订。

“会议培训类”项目中,2023年度下半年召开的会议培训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召开的会议培训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科学传播类”和“战略研究类”项目的研究期限统一填写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注意事项

(一)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报送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20日16时。

(二)咨询联系方式

  1. 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 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2327157,电子信箱:ghc@nsfc.gov.cn。

详见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34/info88960.htm

 

广东省市项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

摘要:

  根据中心课题管理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中心2023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实际,现征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承担单位,请各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4楼东区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发展研究部,项目需求详见附件。

(一)项目名称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

(二)项目内容

  从梳理 DEPA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条款及特征入手, 并与RCEP、 CPTPP 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对比, 剖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方向,探究中国与当前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关键领域存在的差距,并立足于深圳市数字贸易总体发展情况和创新创业引领能力强的特点,着眼传统国际贸易的数字化升级及贸易新内容新模式新业态,重点分析深圳在对接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中涉及外贸可先行先试、试点突破的领域,深入探讨数字经济时代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全新实施路径,为扎实推进《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快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提出前瞻性建议。

(三)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附件6: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深圳外贸的影响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采购需求

 

2、基于航空影像的DEM及DSM更新技术研究(项目编号:YL202303062)招标公告。

发文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10日

摘要:

项目概况

  基于航空影像的DEM及DSM更新技术研究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年04月10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L202303062

  项目名称:基于航空影像的DEM及DSM更新技术研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8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基于航空影像的DEM及DSM更新技术研究):

  合同包预算金额:800,000.00元

二、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3年03月20日 至 2023年03月27日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04月10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

  递交文件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天河软件园凤凰园区三楼C区7号

  开标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天河软件园凤凰园区三楼C区7号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4月10日9时00分-9时30分。

  5.最高限价:¥800,000.00元((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报价)。

五、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3号

  联系方式:020-898143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粤廉(广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0-37889367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天河软件园凤凰园区三楼C区7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先生  电  话:020-37889367

详见附件7:基于航空影像的DEM及DSM更新技术研究招标文件

 

3、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审计科研重点课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1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5日

摘要:

  2023年度深圳市审计局6项审计科研重点课题已经确定,现予以发布。

一、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及其审计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的发挥及其影响因素;如何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审计如何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有效发挥作用等。

二、新时代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系统总结近年来深圳市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成果经验,深入研究审计质量控制面对大数据审计的新形势新要求在目标建立、责任体系、对象内容、时间节点、管控方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构建新时代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方法和路径。

三、审计服务民生发展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全面总结近年来审计在促进民生福祉方面取得的成效,查找当前民生审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研究审计在促进民生发展过程中的路径和方法,按照政策、资金、资产、资源、人员、项目分类研究。

四、审计促进党的自我革命的路径与作用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中有关党内监督和自我净化要求为指引,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主要对象,总结审计在推进党的建设中的作用并查找不足,研究提出党在干部管理任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作用发挥和机制路径的建议。

五、深圳审计人才培养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立足于深圳审计人才现状调查、供需匹配性,基于本地高校审计人才培养视角,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路径等方面开展研究,从校政校企联动等方面为审计培养人才提出优化建议和落实举措。

六、助推集团化国有企业管控力提升的审计策略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以国企对分子公司的管控审计为例,研究国有企业分子公司管控审计中,如何利用审计发挥母子公司纵向和分子公司之间横向沟通协调作用,并从制度体系、信息系统、管理协同等探讨助推集团化国有企业管控力提升的审计策略。

  上述课题委托深圳市审计学会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有意向承担上述课题的单位填写《深圳市审计局(2023)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于4月5日前将申请书的word文档电子件、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zssjxh@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洪琪琪,联系电话:88631304)

附件8:深圳市审计局(2023)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

 

4、东莞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2日

截止时间:2023年4月28日

摘要: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市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使用已有账号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index)完成网上申报。

(一)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开设项目负责人账号的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刘攀 22831403。

(二)申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账号审核并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17:30。

(三)线上审核

  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5日17:30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于2023年5月17日17:30前完成线上审核。

(四)提交纸质材料

  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登录系统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书+附件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5月26日前统一送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一区。窗口联系电话:谢凤娟22835972(须提前在“莞家政务”小程序预约办理)。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1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1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2021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申报,其条件须满足累计获得融资(如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等)达500万元以上或2020年至今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依托单位累计获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且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2021年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位且具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7)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8)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公益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18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2020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2021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重点实验室;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的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1年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或2020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

2.学科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2020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2018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2018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2020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三、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相关单位申请,并按要求和时间推荐报送到市科技局。

  (二)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递交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四)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蹇玮:22112165;杨俊成22113299;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叶婉雯:22831330;

(二)纸质材料提交:市民服务中心,谢凤娟:22835972;

(三)系统技术支持:刘攀:22831403。

 

 

 

科技资讯2023.3.20-24附件

2023年3月24日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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